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處應營運需要,分地區設營業分處,各置主任一人,督屬辦理用戶服務
、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另應業務需要,得置股長
,所需人員在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本處應營運需要,得設監控中心,各值班組得置值班組長一人,所需人員
在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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