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代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府內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得由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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