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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管理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 一、不符場地管理機關依第三條公告之使用用途。 二、有第十三條所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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