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以一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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