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以一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