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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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