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參加客委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應於客委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經
客委會核准,繳清費用後,始得參加。
前項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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