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給付,應由事實發生地之該管警察分局於下列期限內報請警察局發
  給:
  一、醫療費: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
  二、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期限,如因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分局報請警察局核准者,不在此
  限。
  各警察分局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檢同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報
  告表、收據及就醫或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當事人並應協助辦理
  。
  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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