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給付,應由事實發生地之該管警察分局於下列期限內報請警察局發 給: 一、醫療費: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 二、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 前項期限,如因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分局報請警察局核准者,不在此 限。 各警察分局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檢同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報 告表、收據及就醫或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當事人並應協助辦理 。 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