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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襄助執行 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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