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不應訂為規章:
  一、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事項。
  二、機關內部之作業程序事項。
  三、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指示事項。
  四、機關相互間處務上之聯繫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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