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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會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會館房間除配偶及直系親屬可臨時使用外,不得招待親朋或他人留宿, 倘有擅自借給他人使用,破壞會館秩序,擾亂會館安靜,影響會館之安 全者,其一切後果由出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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