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會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會館房間除配偶及直系親屬可臨時使用外,不得招待親朋或他人留宿,
  倘有擅自借給他人使用,破壞會館秩序,擾亂會館安靜,影響會館之安
  全者,其一切後果由出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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