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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舞台做為表演節目時,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如有違反者報由警察機 關取締;辦理喜慶宴會不可燃放鞭炮,改以環保炮或音樂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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