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