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自治組織之市場,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召開會員
大會,於選任代表及會長並通過自治組織章程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定文
件送本處核定。但現任代表或會長任期尚未屆滿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
逕以現任代表或會長名冊送本處核定,於任期屆滿後改選之。
自治組織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召開會員大會者,本處得限期召開,屆期仍未
召開者,本處得代為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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