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辦理國賠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會事務。
 本小組相關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並得視業務需要聘請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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