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施海上骨灰拋灑,不得於下列海域為之: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之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有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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