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個人回饋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資格者,按核發年度前一年在籍本區月份核予補助,其核發比例
如下:
一、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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