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個人回饋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新北市烏來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於個人直接回饋事項,制定本
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事項依據經濟部水利署頒訂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提報分
類表規定辦理。

區民申辦前條個人直接回饋事項,應實際居住於本區,其回饋業務應依下
列條件分配比例支用:
一、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七日前,曾設籍者。
二、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八日後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曾設籍者。
三、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後至一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連續設籍且滿
    六年以上者。
四、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區民,其配偶及直系血親設籍本區者,比照第一款
    。
五、符合第二、第三款規定之區民,其配偶設籍本區及其婚生子女出生或
    於一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本區者,分別比照第二款及第三款
    。
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區民、其配偶及婚生子女,戶籍遷出本區
者,喪失申辦個人直接回饋事項之權利。但因子女就讀國民教育遷出者,
不在此限。

符合前條資格者,按核發年度前一年在籍本區月份核予補助,其核發比例
如下:
一、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三、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本自治條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事項支用項目如下:
一、健保費、水費、電費、垃圾清潔費、電話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
    助學金等生活津貼。
二、學生獎學金。
三、老人津貼。
四、死亡慰助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每人年度核予合計以一萬元為上限。
前項各款發放作業要點由烏來區公所訂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需補助經費應視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育與回饋費核定之額
度,編列預算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