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土地設定地上權,應收取權利金及地租。其招標應訂定底價。 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地租,不得低於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並應依公告 地價之變動,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