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北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空襲災害搶救實施要領:
  一、各權責單位依編組任務隊團之特性及賦予之任務,執行下列搶救工
      作。
  (一)本局消防隊執行空襲消防搶救支援。
  (二)本局保安課執行協助反空降作戰支援。
  (三)本局船舶大隊執行各型漁船及二百噸以下輪船動員與運用支援。
  (四)各民防大隊直屬特種武器防護隊執行核生化偵檢清除支援。
  (五)本縣衛生局(醫護大隊)執行空襲醫療與傷患急救支援。
  (六)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一般工程搶修大隊)執行一般工程搶修支援
        、
  (七)各民防大隊及所屬民防中(分)隊協助執行交通管制,火場警戒
        一般工程搶修,傷亡搬運未爆炸彈處理等之支援。
  (八)臺灣省車輛動員委員會,臺北縣中隊基隆市中隊支援空襲災害陸
        上運輸交通工具調撥之支援。
  (九)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執行空襲災害情報之蒐集、研判、通報與申
        請處理。
  (十)鐵公路局防護團駐本縣單位,如需相互支援時,由各該單位主動
        與本局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二、各級民防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之派遣,以消防、急救、
      核生化偵檢清除為優先,俟有餘力搶修其他次要工程。
  三、各級民防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所需運輸交通工具
      ,依戰時車輛徵用計劃之規定,由本局向臺灣省車輛動員委員會、
      臺北縣中隊基隆市中隊、分別申請支援。
  四、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所需裝備器材,於出發
      時隨同攜帶並予檢查。
  五、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召集依動員時期民防
      編訓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六、支援部隊之膳食,連續工作時間逾四小時者(含往返旅程)供給一
      餐,八小時者兩餐,十二小時者三餐,二十四小時者四餐,但每日
      以三餐計算,其膳食品量,比照縣市規定之誤餐費為準辦理,必要
      時得折發代金,由被支援單位供給之。
  七、本縣各任務隊團奉命支援縣轄以外地區時,其支援兵力由本局依上
      級命令調派或由本局視本身力量盡力調派之。
  八、本縣轄各分局間相互支援,其支援兵力由各分局核定調派,事後向
      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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