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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依前條申請拆除重建者,其原總樓地板面積得以當時之法令檢討,新增 容積部分應依申請時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三款容積獎勵額度,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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