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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將建築基地之空地、現有或新建建築物無償提供 作為捷運設施移設使用者,得向本府申請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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