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將建築基地之空地、現有或新建建築物無償提供
  作為捷運設施移設使用者,得向本府申請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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