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收托,其每日收托時間如下:
  一、半日收托:上午八時至上午十二時。
  二、日間收托: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三、延長收托:下午四時至七時。
  前項收托時間,得由各托兒所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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