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共空間展演者,應於展演日或展演日前十五日內,向各公共空間管理 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展演空間為配合公務使用或已許可他人使用。 二、有影響他人公平使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