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條文關聯

於公共空間展演者,應於展演日或展演日前十五日內,向各公共空間管理
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展演空間為配合公務使用或已許可他人使用。
二、有影響他人公平使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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