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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相關之支出。 二、土地開發相關成本。 三、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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