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相關之支出。
  二、土地開發相關成本。
  三、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