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核定前條申請後,應辦理維護基金結算,並於一年內,一次提撥至
  該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但申請人提出申請者,本府得分次無息提撥。
  維護基金提撥至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日起,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因管理維護所生費用,由社區
  自行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