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本局應以平信通知 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 逾前項繳納期限,本局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 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逾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