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本局應以平信通知
  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
  逾前項繳納期限,本局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
  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逾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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