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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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停車場收取之停車費如附表,並得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擇定收費種類、
收費方式、收費時間、設置地點、停車種類、繳費期限,分別規定公告
之。
前項停車費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折扣或差別收費方式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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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職務而停放於路邊停車場之下列車輛,免予收費:
一、本府各機關公務車。
二、新北市議會公務車及核發停車證之車輛。
三、著制服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人員所駕駛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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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搭載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車輛
,停放於公有停車場者,得予優惠停車。
前項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優惠停車之資格條件、期限、查核作業
程序、優惠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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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本局應以平信通知
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
逾前項繳納期限,本局應以掛號郵件通知駕駛人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
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逾期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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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考量公有停車場使用情形及所在地區停車需求,每六個月檢討停
車費一次;如收費時間內平均車位使用率高於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
五十時,得調整收費種類、時段或停止收費,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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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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