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取得證明
  文件。
  管理委員會完成報備後,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
  及監察委員會同完成開設公共基金專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