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內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
  。

  本辦法所稱管理維護基金,係指國民住宅出售時之提撥款及其孳息賸餘
  款。

  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取得證明
  文件。
  管理委員會完成報備後,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
  及監察委員會同完成開設公共基金專戶。

  社區申請撥付管理維護基金作為公共基金時,應由管理委員會檢附下列
  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後,即循預算程式辦理基金提撥作業。

  前條之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至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日起,其運用及社區管
  理維護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之。社區因管理維護所生之費用,均由
  社區自行負擔。

  社區內產權屬基隆市所有之管理站,應無條件騰空交還本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