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關代理市庫所收納之公庫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 理。其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為應市庫調度需要,得約 定透支款項,撥入市庫存款戶內支用。 繕具同式四份,一份存本府、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報請財政部備查。 代理機關轉委託代辦機關代辦市庫事務,應訂立契約,繕具同式三份, 理機關及受託之代辦機關各存一份,一份送請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