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代理機關代理市庫所收納之公庫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
  理。其與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為應市庫調度需要,得約
  定透支款項,撥入市庫存款戶內支用。
  繕具同式四份,一份存本府、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報請財政部備查。
  代理機關轉委託代辦機關代辦市庫事務,應訂立契約,繕具同式三份,
  理機關及受託之代辦機關各存一份,一份送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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