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基隆市議會、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供辦公、作
          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市營事業機構使用之財產。但市營事業為公司組
          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市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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