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讓人須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且設籍
  在本市六個月以上,受讓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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