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應依下列各項情形保留攤(鋪)位,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請
。
一、新設市場時,每一新建市場保留百分之二攤(鋪)位,優先提供身
心障礙者申請。市場攤(鋪)總數按比例未達保留標準者,以一攤
(鋪)位計。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已開業市場尚有空攤者,保留由身心障礙者優先承租,其保留比率
比照新設市場辦理。。
三、已開業市場而無空攤者,俟有空攤騰出時再保留予身心障礙者優先
承租。
保留空攤之資訊經公開一個月後,如無身心障礙者申請,得開放非身心
障礙者申請使用。
〔立法理由〕 為配合輔導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社會福利政策施行,明定公有市場應保留一
定比率優先核准身心障礙者提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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