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應依下列各項情形保留攤(鋪)位,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請
  。
  一、新設市場時,每一新建市場保留百分之二攤(鋪)位,優先提供身
      心障礙者申請。市場攤(鋪)總數按比例未達保留標準者,以一攤
      (鋪)位計。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已開業市場尚有空攤者,保留由身心障礙者優先承租,其保留比率
      比照新設市場辦理。。
  三、已開業市場而無空攤者,俟有空攤騰出時再保留予身心障礙者優先
      承租。
  保留空攤之資訊經公開一個月後,如無身心障礙者申請,得開放非身心
  障礙者申請使用。
〔立法理由〕
為配合輔導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社會福利政策施行,明定公有市場應保留一
定比率優先核准身心障礙者提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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