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稚園收取之學費,應列入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來源;幼兒活動 費為收支對列,應列入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來源及用途。 其餘費用由各園依規支用,應專款專用,並依會計程序列帳;如有結餘 得用於該園各項設備之購置或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