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戶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三)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
        驗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
        項。
  (五)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六)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七)關於空氣品質監測事項。
  (八)關於空氣污染防制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關於補助營建工程棄土場之設置事項。
  (十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專戶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幹管、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
        設施之建設。
  (三)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四)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五)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六)執行收費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七)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轄內污水下水道服務人口普及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前項第二款第
  二目之分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同款第六目之支用比例不得高於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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