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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除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外,現任教職員不得在他校兼任或代課,且在本校 及他校兼任合計不得超過四節,兼代課合計不得超過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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