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除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外,現任教職員不得在他校兼任或代課,且在本校
  及他校兼任合計不得超過四節,兼代課合計不得超過九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