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等級及標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七00小時以上者,頒授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初等證書。 二、服務時數一、八00小時以上者,頒授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中等證 書。 三、服務時數二、五00小時以上者,頒授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高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