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規定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以志願服務法施行後,從事兒童、少年、老人、身心
  障礙、婦女、社區及其他社會福利(含括單親家庭、外籍新娘及其他弱
  勢族群)之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服務時數七00小時以上,且持有志
  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符合前條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二月底前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社會局每年辦理一次。

  本辦法之獎勵等級及標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七00小時以上者,頒授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初等證書。
  二、服務時數一、八00小時以上者,頒授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中等證
      書。
  三、服務時數二、五00小時以上者,頒授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高等證
      書。

  本辦法同等級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