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除第六條規定限制外,應主動公開: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本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工作及研究報告。
  五、本府預算及決算書。
  六、本府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本府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補助社團情形。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公布、公告及公開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指上級機關或本府對於人
  民申請事項之許(認)可條件所訂頒之行政規則。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本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
  之報告或各行政機關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
  之報告。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限以書面為之者;所定對外關
  係文書,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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