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除第六條規定限制外,應主動公開: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本府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工作及研究報告。
五、本府預算及決算書。
六、本府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本府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補助社團情形。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公布、公告及公開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指上級機關或本府對於人
民申請事項之許(認)可條件所訂頒之行政規則。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本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
之報告或各行政機關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
之報告。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限以書面為之者;所定對外關
係文書,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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