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由本 府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有變更 或廢止時,本府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回復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