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由本
府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有變更
或廢止時,本府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回復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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