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 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70095799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至第7條(原名稱:宜蘭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 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保存本縣珍貴文化資產,對於私有房屋及土地因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所受限制予以獎勵,特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指
合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定義規定,並經本府依法登錄者。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其減
徵範圍與標準如下:
一、座落基地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由本
府將建物及基地面積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有變更
或廢止時,本府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回復稽徵。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
稅自登錄後當年期起、房屋稅自當月起減徵;減徵原因消滅者,地價稅自
次年起、房屋稅自次月起回復稽徵。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