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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府各機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由代理機關辦理之。 前項本府各機關係指本府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機關、學校及其所屬機 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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