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報表記載事項,經查核確屬違規者:
  (一)填送制止通知書(如附件二)予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如無法認
        定經營人或使用人時,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二)將查報表及制止通知書影本函報市政府處理,並副知公所相關業
        務單位,依其權責逕行處理。
二、查報表記載事項,經查不屬違規者,予以存查並副知本府。
三、查證山坡地衛星影像監測變異點、檢舉案件、上級政府通報及交查案
    件等之現場狀況,並填報查證資料與相關行政作業之配合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