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1025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及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應先就各區公所或有關機關單位所送查報表記載事項
    ,迅作下列處理:
  (一)一般山坡地之違規案件,由產業發展處按查報內容,經實地查證
        ,就其違規事實,依據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處理情形副知本府都市發展處及原查報區公所或有關機關(單位
        ),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之開發、使用,應依違規事實及位置轉
        請本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處理。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依職掌查證前款查報內容並迅
    作下列處理:
  (一)依主管法令規定處理
  (二)將處理結果副知本府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及原查報區公所或
        有關機關(單位)。
本府各有關機關(單位)應將區公所查報重大或具爭議違規案件,提報本
府產業發展處召集相關單位協調並監督辦理。

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濫伐、濫墾、濫挖、擅自採伐木竹或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為產業發展處
    。
二、擅自開挖建築者為工務處。
三、擅闢道路者,與非農業業務有關者為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
    其他為產業發展處。
四、擅自採取土石者為產業發展處、工務處、地政處及都市發展處。
五、擅自堆積土石者為產業發展處、工務處、地政處、都市發展處及新竹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六、擅自經營遊憩用地者為本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產業發
    展處及工務處。
七、擅自設置墳墓、納骨塔(堂)者為本市殯葬管理所及工務處。
八、擅自棄置廢棄物者為環保局、產業發展處、地政處及都市發展處。
九、擅自棄置廢棄土者為工務處、產業發展處、地政處、都市發展處及環
    保局。
十、其他違規開發、使用者為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