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查無確實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
  ,由本府社會局依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不符
  合上述法令者由本府轉介至相關遊民服務機構予以輔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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