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77
人,瀏覽人次:
9532662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竹縣遊民收容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經依前條送醫治療痊癒後,查無確實戶籍身分或無家可歸須保護安置者 ,由本府社會局依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法令予以安置,不符 合上述法令者由本府轉介至相關遊民服務機構予以輔導安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