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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挖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本府,協辦機 關為本府警察局及各分局。 本府得將道路挖掘管理權責,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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