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挖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本府,協辦機
關為本府警察局及各分局。
本府得將道路挖掘管理權責,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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