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管理公園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申
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財務計畫及營運計畫。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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