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本府得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定之。
對於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案件,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
料嚴守秘密外,並得以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給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
,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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