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政風室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 理人員應作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交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3.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