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
材、衣著、型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登錄無名屍體年貌表、及無名屍體
通報表報由本府警察局公告招領並發布新聞資料,公告期間為二十五日,
並呈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對現有儲存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
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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