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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本特別稅按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徵。但標售 或價購價格每立方公尺低於新臺幣三十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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