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按實際土石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以新臺幣三十元計徵。但標售
或價購價格每立方公尺低於新臺幣三十元者,按其價格課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